最近,王女士反映她在旭日上城有一套躍層復式公寓房,2010年上半年決定對其進行裝修,并且找到一家裝飾公司,預計對房屋進行整體裝修。隨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溝通,雙方協商好裝修方案后便簽訂了裝修合同。 本文來自菏澤裝飾網
但王女士介紹,在實際裝修期間,他們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就裝修方案、項目進行了一些改動,是按照新方案進行施工的,所以裝修進程一直較慢。直到2012年春節前,該房屋的裝修工程才徹底完工。于是,王女士想在檢查房屋裝修質量并無問題后,再將工程尾款3500元支付給裝修公司。但是,她在核對裝修報表的時候卻發現,裝修報表上有7500多元預付款的裝修項目沒有做,而且也完全沒有運用到王女士該房屋的裝修中來。 王女士核算后認為,扣除原本要付給裝修尾款3500元錢,該裝修公司應當退回王女士4000元錢。 對方稱無法核實不退款 王先生說,他們公司是在2010年3月份的時候,承接王女士的房屋裝修工作并簽訂了裝修合同的。在裝修過程當中,裝修公司依照與王女士協商好的裝修方案進行施工。對于王女士反映的有部分工程沒做,王先生給出的理由是:無法核實就不能退款。 王先生表示,如果王女士反映的問題屬實,他們確實是應當退還給王女士4000元的裝修款的,由于他們現在無法聯系上當時負責做防水處理的工人,就無法核實情況是否屬實,所以也不能退還王女士4000元錢裝修款,并希望王女士繳付最后3500塊錢的裝修尾款。 ■律師觀點 未施工項目不應收費 胡志丹律師認為家庭住房裝修合同中,裝修單位應該依照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家裝服務,而業主需要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同時對于裝修清單上的項目,裝修公司應該承擔質量保證責任,不應為更換裝修工人或者找不到當時的裝修工人而免除其保證責任。裝修公司如欺騙業主,多列裝修項目又不能補裝的,業主對多列項目不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如果裝修公司已經結算該部分工程款的應該退還。 消費者要和裝飾公司簽訂書面的裝修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明確的、合法的合同主體;合同雙方公平合理的責任與義務以及違約責任;詳細的施工內容和工程預算明細表;準確的開工、竣工時間以及工期;費用的承擔及支付;工程質量的驗收標準;售后服務的約定;知情材料及合同附件;解決爭議的辦法。 這樣,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合同就成為消費者維護權益的武器。消費者不可貪圖便宜找“私單”。表面上看,消費者可以節省近10%的裝修費用,但其實卻為裝修質量埋下了隱患,它對消費者的個人危害要遠大于其對公司的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