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酒店欲進行內部裝修,與李某簽訂了一紙合同。雙方約定:由酒店提供材料,李某必須按照酒店的要求進行裝璜,酒店驗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裝璜費。李某接到該裝璜工程后,又找來楊某等人進行裝修,李某每天付工資25元。 楊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異物擊傷面部,經法醫鑒定為工傷七級傷殘。現楊某準備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酒店承擔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但是酒店一方認為自己與楊某只是承攬關系,他應當向李某索賠,目前三方僵持不下。 律師說法: 李某和大酒店之間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勞動工具由李某自備,大酒店并不定期給予勞動報酬,而是在李某交付整個工作成果后再一次性給付報酬。從以上來看,李某和大酒店的關系可以認定為承攬關系。而李某和楊某之間則不然。楊某在工作中必須服從李某的控制和支配,李某則每天給付25元的報酬,雙方之間存在著身份上的從屬關系,這顯然屬于比較典型的雇傭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作為雇主的李某對楊某在裝修中受到的傷害毫無疑問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